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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考试包括学校组织学生修读的必修和选修类课程开展的笔试、操作、论文、报告、大作业等形式的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出现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影响考试组织、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座位或工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品(计算器、文具等)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

13.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4.其他违反考试规定及扰乱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材料(含将有关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文具上等情况)或物品(含手机、电子手表、平板电脑等具有存储或收发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7.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偷看资料、与他人交谈考试相关内容的;

8.在考场外向参加考试者传递考试信息的;

9.参加考试者私自向考场外传递信息的;

10.组织作弊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重考。

第八条 学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助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场出现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在确保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1.监考人员责令违规学生停止作答,回收学生试卷、答卷、草稿纸,并取证。

2.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违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以及违规过程,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和违规学生共同签字确认;学生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有权按照程序继续处理。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及时将《考场记录单》连同违规学生试卷、答卷、证据直接提交教务处。

第十条 巡考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违规应当场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 协助监考人员做好取证工作, 并与监考人员一同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收到的考试违规材料进行复核,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情况认定表》,连同考试违规材料一并转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依据《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定(修订)》(南工教字〔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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