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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1

第一条 学生须持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 进入考场,考试时应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查对。凡遗失证件者须由所在单位开具张贴学生近照、注明学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 学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开始20分钟后禁止入场, 并作缺考处理; 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条 学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按指定位置就坐,主动接受考前纪律教育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除考试规定物品外,严禁携带含通讯、存储、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及书籍、资料参加考试;如已带入考场,应在考试开始前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考试使用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不得自带纸张,不得擅自分拆试卷、答卷。

第五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自行清空课桌内外、座位周边伸手可及位置的物品,擦除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应主动报告监考人员处理,以免造成违规嫌疑。

第六条 领取试卷后,学生应按要求在试卷指定位置正确填(涂)本人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因信息漏填(涂)或填(涂)不全影响成绩评定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学生应保持肃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出现试卷、答卷、试题破损或字迹不清,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处理,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严禁私借文具、交头接耳、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互换试卷、夹带、抄袭、传递答案、代考等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起立或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试结束, 学生应立即停止作答, 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试卷、答卷、草稿纸需由监考人员全部收回, 一律不得带出考场。

第十条 提前交卷者,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场;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和交谈。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接受监考老师的监督和管理;违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校内课程考试。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 以考试组织单位颁布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定(修订)》(南工教字〔2016〕29号)文件。